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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诉讼中保险公司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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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诉讼中保险公司的举证
 
 
 

     在研究报喜那法律及从事保险诉讼代理过程中,逐渐对人身保险诉讼的举证规则有所体会。

     1、人身保险诉讼举证责任主要在于保险公司。民事诉讼一般说来谁主张谁举证。但人身保险诉讼,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保险人身上。这是人身保险诉讼的一个主要特点。
     2、人身保险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书面证据。保险是一个专门的商事活动,因此保险人展业中以及后续服务活动多以书面形式进行。保险诉讼的书面证据一般形成在3个时间点:(1)投保时形成的书面证据,尤其是投保说明书。(2)投保前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书面材料,一般是医院病历。(3)投保后被保险人的就医资料。
     3、保险诉讼举证要和保险规程相结合。保险作为一种专门商事活动,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保险人有自己的承保、理陪规程。代理律师举证最好在举证时向法官解释保险规程。
     4、人身保险诉讼中,保险人举证大部分是证明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病历是主要证据。这里尤其要要注意隐瞒疾病和出险疾病不一样时,保险公司举证时对证据的说明。
    5、保险人举证依据的是投保说明说,以投保说明书的告知事项为依据,比照其他证据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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