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按照承保范围不同,主要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类型。
(1)公众责任保险。其是指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所达成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事故造成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各种公众活动场所或公用设施,可能会导致其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其所有者或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投保公众责任险来转嫁风险。
(2)产品责任险。其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扩大产品责任人的范围,不仅产品的生产者,产品的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赔偿的范围及数额不断扩大。为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为转移经营风险,通常投保产品责任险。
(3)雇主责任保险。其是指被保险人(雇主)因其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活动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当承担的雇主责任为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以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合同为基础,所承保的是雇员在从事业务活动时的人身伤害损失,二不涉及雇员的财产损失。
(4)职业责任保险。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医师执业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等。上述保险在我国开办未久,尚待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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