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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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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定义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依合同应当对于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有观点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但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并不仅仅以损害赔偿责任为限,尚有合同责任也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第90条规定:“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之责。”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责任保险)民事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有义务在法律及合同范围内为被保险人承担风险,在被保险人须向第三人赔偿因合同所规定之事故造成之损害时作出赔偿。”

19世纪后半叶,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各种工业事故的大量发生,经营风险加大,另外近代无过失责任的出现,均加重了某些行业从业者的法律责任。为分散经营者的经营风险,责任保险应运而生。可见,责任保险自产生时起就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有观点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既非人身,亦非有形之动产或不动产,而系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依合同应负之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系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总担保,故在实质上责任保险之标的应为被保险人之全体财产,足见责任保险之性质为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即主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险。在这种承保方式中,保险人不需要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责任保险作为主险的一部分或附加险,如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险,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在这种保险形式中,保险人需要签发专门的保险单,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但在保险市场上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保险单内的综合性责任保险也很常见。

责任保险的基本险种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另外随着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扩大,在一些社会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中出现了一些具有民事责任性质的规定,如律师法、执业医师等规定的一些专业人士责任,相应地也产生职业责任保险。此外,一些经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产生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如与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相对应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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