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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成立及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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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成立及保险标的
 
发布者: 本网编辑  发布日期: 2008-4-20   浏览次数:33次
 

 

1)责任保险之成立,一般认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须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依合同应负的法律责任,保险法中有关财产保险的特有规定,应适用于责任保险。

其二,须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依合同应负之责任为保险标的。对于该第三人应负之责任,若不发生,被保险人固无任何积极利益,万一发生,则被保险人必须履行赔偿义务,导致全体财产之减少,足见责任保险之保险利益系属消极之保险利益,或者称为不利益。

其三,须被保险人受第三人赔偿之请求。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依合同应负之责任为保险标的,若该项责任虽已发生,而第三人抛弃对被保险人之请求权时,则被保险人仍无任何损害而言,保险人自可不必对之填补损害。

2)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责任,而不是具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此种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之责任。此第三人,系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而不包括被保险人本身,即使被保险人因此也受有损失,此种损失也不在责任保险之承保范围内。

其二,须为民事责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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