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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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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种类
 
 
 
 
《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保险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这是关于海上保险的法律定义。《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这是关于海上保险保险标的的规定。
各种保险法书籍与海商法书籍对于海上保险种类的解说大同小异。《中英海上保险法原理及判例比较研究》认为,依据保险标的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货物保险单(cargo police)、船舶保险单(hull police)、运费保险单(freight police)、保赔保险单(P&I police)。其中货物保险单是指贸易商品、非贸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单承保货船、客船、油船、拖船等各种船舶类船壳、机器、设备、船舶费用、碰撞责任。有的书籍认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可能因为海上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有形财产(如船舶、货物)和无形财产(如运费、票款、利润、佣金或者垫款、借款、船舶费用、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以及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不限于船舶本身,还包括船壳、船机、属具、材料、用品、备件和船员给养品等。海上保险合同可以划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运费保险合同、预期利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开发保险合同。有的书籍进一步解释,船舶保险在事实上已经远远超过了其承保范围,如浮船坞、浮码头、钻井平台等也成为承保标的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海上保险之中没有投保人的概念,只有被保险人的概念。这是海上保险与非海上保险的一个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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