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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诉讼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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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诉讼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保险合同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因此,就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来讲,在《合同法》与《保险法》之间,《合同法》是一般法,《保险法》是特别法;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而言,在《海商法》与《保险法》之间,《保险法》是一般法,《海商法》是特别法。对于海上保险合同,应当优先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保险法》也没有规定的,则可以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153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使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应该注意,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与司法解释,对于海上保险诉讼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新规定。如在以往作者代理的码头保险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常常会因为法律适用问题发生争执。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发(2005)26号]第116条规定:“港口设施及码头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海上事故,亦不属于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海事法院审理港口设施及码头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发生船舶碰撞码头保险事故时,码头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向船舶所有人追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审理非因海上事故引起的港口设施或者码头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
在代理海上保险诉讼时,律师应当充分理解《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的法律适用关系,充分掌握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与海事特别程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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