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92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保险业务。”
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财产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有观点认为,广义的信用保险包括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者认为,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尚有差别,保证保险之中的投保人一般是债务人,被保险人是债权人,承保的风险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而信用风险中,投保人是债权人,被保险人也是债权人,承保风险是债权人自己不能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作者赞成将财产保险划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
(1)财产损失保险包括: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多是以各种附加险的形式与其他保险产品共同出售的,但也有一些责任保险可单独办理。
(3)保证保险包括: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等。
(4)信用保险包括:商业信用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等。
与上述财产保险的分类相对应,财产保险诉讼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诉讼、责任保险诉讼、保证保险诉讼、信用保险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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