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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人身保险诉讼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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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与人身保险诉讼的种类
 
 
 
按照《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的种类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大类。相应地,人身保险诉讼可以分为人寿保险诉讼、健康保险诉讼、意外伤害保险诉讼三类。
(1)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之生命为唯一的保险标的,这是与其他人身保险种类的最大区别。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也是最早的人身保险,集中体现了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以及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诸多差别。“人寿保险亦为人身保险中最具标准化之保险,故保险法中有关人寿保险之规定,常为其他各种人身保险所准用。”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简称寿险,传统的人寿保险称为普通人寿保险,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和生死合险。随着人寿保险的发展,除其传统的经济保障功能以外,逐渐具有储蓄、分红、贷款等投资功能。
(2)健康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以被保险人因疾病医疗、分娩及其所造成残疾或死亡、收入损失等作为保险事故,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一般包括疾病保险和生育保险两种。
(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基本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其保险标的和健康保险的标的一样,都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但健康保险的致害原因是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如疾病、分娩,而意外伤害是来自于外在原因,如自然灾害、他人的致害行为等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为使“意外伤害”的含义更为准确,使用“外来、意外、突发的事故”予以界定,及一必须是外来的或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二必须是不可预料的事故,而不是故意制造的事故;三必须是突然发生,即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
意外伤害险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但其更大量地作为主险被广泛地适用,并可附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等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分为如下几种:一般伤害保险(general accident insurance),亦称个人伤害保险或普通伤害保险,是指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可能遭受之一般伤害为保险事故之保险。旅行伤害保险(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指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所遭受之伤害为保险事故之保险。职业伤害保险(occupation accident insurance),指从事某种职业之人,因其执行职务所遭受之伤害作为保险事故之保险。
(4)年金保险(annuity insurance)。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四节规定了年金保险,并在第135-1节中明确规定:“年金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或特定期间内,依照契约负一次或分期给付一定金额之责。”我国保险实务界也有将其列入人寿保险中的观点。作者认为,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深入,关于年金保险诉讼的律师业务会逐渐增多。尤其是目前虽然出台了关于年金制度的框架规定,但是对于企业年金托管人、管理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未来产生诉讼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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