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法律 >> 文章正文
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2005年7月28日 保监厅函[2005]140号)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解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函》([200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对“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的解释是:“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亦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