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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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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1)民二他字第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赣经请字第3号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此复
20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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