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法律 >> 文章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法》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法》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本网编辑  发布日期: 2008-6-23   浏览次数:3次
 

    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1-01
【正  文】:
 
【题    目】关于对《保险法》有关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1.01
【生效日期】2000.11.01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中国太平洋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保险法〉中索赔时限理解问题的请示》(太保(2000)172号)。经研究,批复
如下:

   一、《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一种权利消灭时效。在我国其他民商事法律中,类
似的问题一般是定为诉讼时效(消灭时效的一种),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作为诉讼时效来
对待。退一步讲,即使不视为诉讼时效,作为一种消灭时效,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约
定方式排除其适用。

    二、某些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限、通知期限等诸如此类的规定,不是一种时效规定,应当理解为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项合同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义务的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其违
反所造成实际后果来确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金请求权的丧失或放弃;此外,保险条款种的此类约定不
得与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或权利消灭时效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尤其是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0年11月1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