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

1998年11月27日    [1998]高检研发第20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的请示》(豫检捕[1998]11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答复如下: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