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莫索湾垦区法院的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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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莫索湾垦区法院的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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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法[2000]1号 2000年1月14日)
新疆莫索湾垦区法院:
你院发来的关于新疆保险公司“为了明天”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函已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为了明天”保单的性质问题
“为了明天”保单是两全保险,属于一般寿险保单,它既区别于保险人根据实际中形成的利差而承担给付责任的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也区别于保险人根据投资情况而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分红保险,因为“为了明天”保单明确约定了保险人按期给付的赔付数额,而后两者的赔付数额都是不确定的。
二、关于手续费的计算问题
“为了明天”保单条款的释义部分对手续费定义如下:“手续费一般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其中,营业费用指保险人各项经营管理费用分摊到每份保单中的费用,佣金指保险人签单付给代理人的报酬。签单时,保险人已支出了这两项费用,在退保时,保险人的这两项费用都应得到补偿。此外,保险人在签单至退保期间承担了对投保人的赔付风险,也应得到补偿。这项费用应根据下列公式来计算:赔付金额×保单有效期内约定事件发生的概率。
举例而言,如果某人25岁投保一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保费100元。保费中,分摊的营业费用15元,佣金15元,再根据生命表,25岁的死亡率为1/1000。如果该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半年后退保,其应扣除的手续费应为:15+15+1000×1/1000×0.5=30.50(元)。
至于该保单具体的手续费,你院可先查阅该公司的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备案表,该表详细列举了该公司各年的附加费用比例,然后用附加费用加上退保前公司为承担该保单的保险责任而收取的费用即可。
三、关于被告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中,对“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解释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该条第七款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归入此类。由此,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农八师分公司具备被告主体资格。在该分公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裁定由总公司来承担其分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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