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罗先生,男,为一美资企业高级经理人,想通过保险实现保障,2002年4月18日,深圳友邦保险公司代理人刘XX(ID:31079)上门至罗先生办理保险,并于同年5月22日送保险合同及发票至其家。根据刘某的推荐,罗先生又于该日办理了一份寿险(月缴1012.00元),此保险带有分红性质。在此期间,刘XX曾多次到罗先生家,了解到罗先生女儿罗妙语(本案被保险人)因支气肺炎住过院,故在5月22日为其办理寿险时极力推荐为其女儿购买一份“小孩意外伤害附加住院赔付保障险”,并补充说:三个月以后就可以办理。
2002年9月22日,友邦保险公司代理人刘XX又一次上门,专门为罗先生女儿办理HI/ICU & HR/SB(意外附加住院保险)。当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限制性条款刘XX未做任何说明,且刘XX在填写投保单时, 罗先生妇夫又一次对于女儿曾患支气管肺炎这事进行说明,但刘XX说:没有问题,不影响的。遂自己在相关栏目上打勾,然后给罗先生签了字。2002年12月,罗先生女儿因肺炎住院,其后,在代理人刘XX的协助下,友邦保险深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赔付。2003年5月30日,罗先生女儿又因诱发性肺炎住院,其代理人将相应的索赔材料送到了公司(此代理人随后辞职)!2003年7月3日,罗先生收到友邦保险公司从邮局寄来的由友邦保险公司6月25日签发的“合同内容变更通知书”,罗先生不接受保险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友邦保险公司随后下发了“撤销保险合同”通知书。
罗先生通过网上搜索到,胡涛律师在保险方面是比较专业的律师,但由于是外地律师,不知道她会不会帮忙,但是受骗的心理不好受,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与胡涛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接触,经过接触,胡涛律师的确十分专业,听完了罗先生的陈述后,立即指出:这是一起保险公司恶意拒赔的事件! 因为友邦代理人的刻意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之,导致了相关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向投保人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向其代理人追偿。
胡涛律师一针见血的帮罗先生指出了问题的要害,并帮助指明了维权的途径:先向保险公司陈述事实,求达到一致和解; 如果不行,向保监会投诉;如果还不行,就诉述于法律。这是解决相关问题的三个途径。
初次交谈,胡涛律师就十分的坦诚和热情,令罗先生十分感动,由于罗先生为一外资企业高级经理,没有时间处理些事, 于是罗先生就将此事全权委托于胡涛律师。胡涛律师第二天就出具了相关的《致保险公司函》,并与其客户服务部和理赔部进行严正交涉。在无果的情况下,胡涛律师代为向深圳保监会递交了投诉信,并积极收集证据,作诉讼的准备!
在保监会的核查下,友邦保险代理人刘XX刻意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告之的证据确凿!(其代理人在保监会承认了相关事实),深圳友邦保险公司在事实面前,于2003.9.15做出了最后的决定: 撤销“保险公司解除通知书”,对罗先生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