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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远期托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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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信用保险—远期托收案例
           

     一、 案情介绍
    2005年初,国内A公司与M国B公司签订了付款条件为D/P (120DAYS AFTER SIGHT )5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并向中信保投保出口信用险,中信保批准该买方信用限额为D/P120天10万美元。A公司仅在2005年4月收到小额付款,其余货款买方至今逾期未付,托收行指示代收行退单,得到的答复是代收行已凭进口商付款承诺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2005年6月,A公司向中信保提出索赔。经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在M国的代收行C为买方指定的某离岸岛国在当地的分行,托收银行一再强调是代收行C错误放单造成A公司钱货损失,要求代收行C付款,代收行C对中国托收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二、 案情回顾与分析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URC522)将托收定义为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托收方式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理论上解释D/P为即期汇票,见单(票)付款;D/A为远期,承兑汇票即放单。但随着出口贸易的发展,D/P远期托收演变为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一“新”的结算方式的操作流程。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是托收业务中付款交单的一种,它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然而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进口商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但是国际商会URC522不鼓励此做法,它的第七款关于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的条款如下:
    (1)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2)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3)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应凭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时,则单据只能凭该项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对由于交单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结果将不承担责任。
目前实际情况是银行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过于重视客户的开发而放松了基本的风险防范。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进口商是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对进口商的授信,也就是说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务。汇票到期时进口商B公司并未向代收行C付清货款赎回信托收据。B公司指定C银行为其代收银行,二者已经形成了事实代理关系,代收行C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未谨慎执行URC522,在对B公司进行授信时没有采取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代收行在缺乏风险控制和必要的保全措施前进行了激进的授信政策,离岸银行C对擅自改变交易初衷从而导致货款的不能安全回收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三、本案启示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对外出口成交采用D/P远期托收方式日趋增多,从实务上来看D/P远期有它存在的现实意义,出口商在扩大交易的同时不愿意放松信用风险,秉承着“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底线;进口商由于资金周转等问题要求出口商给予付款方面的宽限,D/P远期托收最终成为买卖双方在支付方式上博弈的最终结果。从理论上讲,D/P远期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在一些教科书上,会看到类似这样的概念:“D/P远期是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买方提示汇票和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也就是说,出口商不但有物权的保障(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单),而且有票据法的保护(进口商对已承兑的汇票有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D/P远期设立是建立在一个假设上的:就是法律法规有足够强的约束力,而买方也有很好的守法意识和职业操守,银行谨慎处理单据。实务中并不是在任何国家、任何银行都是这样处理D/P远期业务的,D/P远期的安全性在理论与实务中的偏差,应引起出口商的高度重视,应注意防范不法进口商利用这一点,与其海外机构勾结,合法地“收汇不着”,实行诈骗。如果一经选择做D/P远期,那么,合同交易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做D/P远期,要有与风险共舞的意识,切不可有放松麻痹的思想。决不能因为迁就买方从而充当其融资对象的角色,主动授意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情形就相当于做D/A(其实从票据法的角度来看,它还不如D/A好)。
    (2)在合同洽谈时出口商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而且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对于进口商无原因的延长托收放帐期限和变更托收银行应引起高度重视。
    (3)严格按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在托收指示书(银行寄单面函)上注明“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1995  REVISION”,以用该规则约束各有关当事人。还应在面函上加注“ACCORDING TO UCP522 ART7, YOU ARE AUTHORIZED TO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E ONLY AGAINST THEIR FINAL PAYMENT FOR THE FULL VALUE OF THE ACCEPTED  DRAFTS”或类似文句。在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做成代收行。
    (4)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同时密切关注出口商品的国际行情,尤其是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5)出口商要预收一定的定金,剩余金额最好用D/P at sight支付。出口企业可在收到定金后发运货物,并从货款中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委托银行托收。若托收金额被拒付,出口人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而从已收款项中扣除发生的损失费用。若采用此办法,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装运货物以电汇向卖方提交预付款为前提,其余部分采用托收凭即期付款交单。”同时认真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D/P付款方式下如果签FOB出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为了货物的安全,保障出口方利益,可以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7)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8)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收汇。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的习惯,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国家的处理习惯,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国际商会并不鼓励使用D/P远期,UCP522(托收统一规则)对D/P远期的规定也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其托收方式性质本身是商业信誉,而非银行信誉。因此,D/P远期托收方式的采用,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意愿而出现在国际贸易支付之中。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附:国外银行对D/P远期处理方法
    1. 沙特阿拉伯 利亚得银行(RIYAD BANK)
    “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远期付款托收方式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周”。
    2.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迪拜国民银行(THE NATIONAL BANK OF DUBAI LTD)
    “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3. 泰国 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
    “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D/P远期汇票可以为30天或180天,视买卖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4. 智利 奥索诺联合银行(BANCO OSORNO Y LA UNION)
    “对智利国家进口代收最适宜的条款为120天,凭承兑汇票交单。信托收据在智利不是通常的惯例。货物在报关之前进口商不能介人外汇市场。”
    5. 加拿大 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
    “D/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 30天。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至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60、90、120和18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①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②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将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提单日期和托收委托书日期相差两周,这意味着船只离港先于单据寄送日期。”
     6. 美国 远东银行(BANK OF THE ORIENT)
     “承运船只抵美通常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
     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有时客户要求将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或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如果受票人不愿为此多付支出,可以从开户行取得保函直接到运输部门提货。我们认为不应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出D/P远期单据,只有凭托收行的指示才能凭信托收据放单。”
    7. 澳大利亚 新西兰银行(ANZ BANK)
    “这种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而非银行自行决定的。银行只能凭托收行的指示方可凭信托收据放单,应认为这是正确做法,解决此种方式的唯一办法是允许承兑汇票交单。”
    8. 意大利商业银行(BANCA COMMERCIALE ITALIAN)
    “托收委托书规定凭航60、90、120、180天付款交单可能是某种误解,恐怕不能被认为远期贸易的习惯,这会阻止买方提货。商业交易项目结算通常按如下进行:
    -- 立即见票,凭付款立即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 顺延付款,凭受票人承兑提交代表物权的单据。
    汇票的承兑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充分付款保证,卖方可要求附加安全措施,如买方承兑的汇票再由买方银行背签担保,这种做法要增加额外成本。”
    9. 法国 巴黎国民银行(BANQUE NATIONAL DE PARIS)
    “在欧洲我们尚不了解D/P远期的惯例,凭受票人的承兑交单是普遍常例。近期项目只能用D/A,不能用D/P远期托收。中国的银行可能经香港得知,那里常用信托收据,这确是英国的习惯。这一工具是向债权人提供的虚假保证,它在法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商业汇票是法国法律所承认的一种支付方式,如到期不付款,可要求出具拒绝证书,通过法庭强制行使权利,这种由法律所提供保障要比英国法律项下的信托收据更为有效。欧洲之间的贸易,由于跨越地中海的船只所需的时间很短,从来不用D/P远期汇票,而用D/A远期或跟单信用证。”
    10.德国 汉堡储蓄银行(HAMBUR SPARKASSE)
    “就我们经验而言对,D/P远期条件仅在东亚地区发生,它让许多受票人始终难于理解。我们的进口商经常是货船一到就付款赎单,因此不用汇票。我们认为D/P60、90、120、180天是不合适的、德国银行通常不处理货物,因货到凭单付款,也不向客户签发信托收据,对D/A条件凭承兑放行单据。”
    11.挪威信贷银行(DENEN NONOSKE CREDIT BANK)
    “挪威的进口商一般反对D/P60、90、120天条件,原意货到付款交单,与汇票到期日无关,或者凭汇票承兑交单,到期日安排收款。几个斯堪地纳维亚国家进口商的条件基本相同。”
    12.中国银行香港分行(BANK OF CHINA,HONGKONG)
    “国内联行委办的D/P远期托收十分普遍,这其实是不正常的。因货物抵港比单据还早,进口商会申请银行加签担保向运输行先行提货,此时我行不知是D/P还是D/A,当单据到达时发现是D/P远期,货权的转移应以付款为条件,以要求客户立即付款赎单,而客户以汇票远期为由表示不满,双方各持己见,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D/P远期虽然表面上比D/A好,其实对进出口双方均没有益处。如受票人无力赎单时,会带来存仓、保险及日后处理货物之麻烦。担保提货并非所有的进口商都申请到,银行视其资信而定。”


                       【注】本文转自:慧择网    作者:白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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