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案例 >> 人身保险案例 >> 文章正文
为保赔款得兑现 审查保函要谨慎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案情: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了一批菜籽,该批货物由某海运公司承运,从加拿大VANCOUVER港运至中国南通港。
货物抵达南通港卸货时,发现第一舱货物严重结块和霉变。粮油进出口公司作为收货人随即申请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进行检验。南通检验检疫局检验后出具了验残证书,指出货物残损的原因是航行途中遭遇风浪,海水进舱所至。作为粮油进出口公司的保险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付粮油进出口公司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此时,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为避免因货损事宜导致其所属的船舶被扣押,则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向货方出具了担保函,表示其保证支付因涉案纠纷而产生的赔偿,但赔款须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和解协议或依上海海事法院或其上诉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而支付。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某分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海运公司赔偿人民币69万多元的货物损失。

审判:
案件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后,海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
那么,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究竟是否有管辖权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对海运公司是否有约束力?如果上海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势必造成担保函无法兑现,因为担保函中清楚表明,如果海运公司负有货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则只对因当事人和解或由上海海事法院或其上诉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而支付,而其他海事法院或其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不符合保函的执行条件。然而,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是一家保加利亚的航运公司,保函不能执行而转向执行将会有很大困难。
作为承运人的海运公司应当知道自己的保证人为避免船舶被扣押,已向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海事法院及其上诉法院作出了承诺,而其在当时或事后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上述约定的认可,即同意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所以应认定该担保函对海运公司具有约束力,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此观点最终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至此保证了保函的兑现,海运公司支付了69万多元的赔偿金。

分析:
在审判实践,特别是在扣船程序中,船方经常通过提供担保函的方式来避免或解除船舶扣押,由于担保函是以信誉担保的方式取代物的担保,所以担保函的可兑现性显得非常重要,其对今后案件的执行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否则,它将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因此,接受保函的一方首先应对保函出具单位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尽可能接受资信较高单位,诸如保险公司、保赔协会的保函。其次,要对保函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由于担保函没有统一的格式,完全由提供保函者单方制作,措辞千变万化,所以稍有不慎便会引起纠纷。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有的保函写明凭法院的判决兑现,但主合同争议却是通过仲裁解决;有的保函仅写明凭法院的判决承担保证责任,但争议最终却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都极易引起因不符合保函担保的条件而导致最终无法执行保函。所以,为保证实体争议在今后审理和执行程序中顺利解决,就必须在接受保函的环节上增强意识,认真审查提供保函单位的资信条件和保函的内容,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