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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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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产品责任保险
 
  
案例:
  1997年5月被保险人北京某生物医学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向太平洋保险某分公司告知,其所投保的产品出险。医学工程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的产品——人工股骨,植入病人高某体内两年后断裂在体内,现高某请求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只要求依医学工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合同赔偿10万元人民币。高某委托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次案。保险公司协助医学工程公司聘请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


分析: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医学工程公司应对高某因人工股骨断裂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应首先确定所涉及的产品是否是不合格产品,然后才涉及到责任赔偿。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医用产品鉴定单位对取出的人工股骨进行鉴定分析,结论是该人工股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的行业标准,是合格产品。该产品是医用产品,产品出产时并未作使用年限的承诺,因为每个人的具体生理条件不同。况且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产品能够替代人骨终身使用的程度。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不服,上诉至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结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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