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发动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能获得赔偿?
本报讯: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高菲(化名)由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天,高菲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7月的一天,高菲更换了所投保的这辆车的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这家保险公司。谁知,几天后,高菲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该由高菲对事故负全责。不久,高菲在修理厂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了3万余元。而当她拿着相关的收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她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是因为高菲在保险合同期间擅自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并因此导致了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高菲也承认,在改装保险车辆后,的确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过保险公司。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菲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对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进行了改装,却未能依约履行书面通知被告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险法律服务网评论】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条款中“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问题:
首先、该条款是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若保险人没有向投保险人明确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纠纷发生后就不能适用该条款。法院在审查适用此条款时,首先应审查是否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含义,若没有,就不能适用。
第二、该条款有适用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首先是投保人对投保车辆进行了改装和加装,并且加装、改装使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也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改装、加装有因果关系,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条款的改装、加装一般指增加或改变车辆的性能。如原来不是加挂车,后来变成了加挂车等。
第四、就本案而言,投保人更换发动机和车架并没有改变或变更车辆的使用性能,无需通知保险公司,若按照保险公司的逻辑,当车辆修理时,只要更换零件均需要通知保险公司,这明显是不现实的,也是极为不公平的。
第五、投保人更换了发动机和车架,是否使保险车辆的危险成都增加“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与发动机和车价的更换由因果关系?如果投保人没有更换发动机和车价本次事故就不会发生吗?法院并没解释上述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的相关事实似乎没有查清楚,适用保险条款也不恰当,是一个不科学的判决。
【注】案例选自: 人民网-市场报 案例作者: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