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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撞树起火 投保人理赔被拒法院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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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撞树起火 投保人理赔被拒法院依法维权 


  5月1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17日,原告张某将一辆机动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6日,第三者责任综合险限额为20万元。2006年10月3日,原告张某驾驶保险车辆碰撞路边树木后,车体起火燃烧,车辆受损。原告及时报案,被告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声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只是对被保机动车因撞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原告主张的损失是火灾引发的,且原告不能证明车体起火的原因,属于被告的免赔范围,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基于自己投保的主险种即车辆损失险,以被保险车辆撞树起火焚烧导致车辆受损而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索赔的举证义务已经完成。对于被保险车辆起火是何种原因所致不属于原告的举证义务。被告对保险车辆受损原因持有异议,应对此负有举证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七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28735元。

    【中国保险法律服务网评论】
    本案涉及到保险原理中的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意向基本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商最接近的原因。
    就本案而言,保险车辆因意外撞上了树,结果引起了火灾最终导致车辆全部毁损。撞树是最初的原因,起火是后来的原因,没有特特证明的话,起火是因为撞树而引起的,不具有独立性,撞树是本案引起事故损失的近因,而撞树是保险责任的范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起火是独立引与撞树无联系,否则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现在把举证责任倒置了,显然没有依据的。


          【注】本案的案例转自: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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