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导读
保险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却以业务代理人非公司工作人员为由拒绝理赔。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投保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投保车辆出事故 拒绝理赔起纠纷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南汇区一家汽车运输公司为自己的一辆解放牌货运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保单记载的验车人、联系人均为程小姐。2005年9月24日,运输公司员工高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嘉定区宝安路某十字路口处,由于高先生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与一辆小客车相撞,致小客车上的两人致残,两车损坏。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高先生所在的运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8万余元的。此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不料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
投保人: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运输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某汽修公司介绍,通过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程小姐为车辆投保,该车发生事故后,公司支付了相关赔偿、修复费用共计22.8万余元。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未收到保费为由拒赔,现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金20.8万余元。
保险公司:业务代理人非本公司代理人 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没有缴纳保费,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不是同一人,并非其公司的代理人或员工,按约不能作赔偿。
保险公司举证不力败诉
审理中,运输公司提供了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一份以及某汽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均证明本案争议的保费已由汽修公司代收,并交给程小姐,此程小姐就是保单上记载的程小姐。
而保险公司对程小姐的证明真实性有异议,仍认为此程小姐非同一人。法院限期要求保险公司提交保单上署名程小姐本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及身份证明,逾期不提供,法院推定其为同一人。而保险公司至今未提交。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举证确认投保人所说的程小姐与保单上的程小姐为同一人,根据保险合同及由程小姐出具的证明,投保人有理由相信程小姐有代理权,并代表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投保人南汇某汽车运输公司事故理赔款18.7万余元。
【注】本案例转自:北大法意
【中国保险法律服务网评论】
本案虽然以保险公司赔付而终结,但原因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此程小姐非彼程小姐的证据,如果保险公司确实提供了该证据,判决结果很有可能就不同了,这应该引起广大投保者的注意。在投保的过程中,交了保费一定要索要保险费发票,而不能仅仅保留代理人代收的收据,以避免被骗或不必要的保险纠纷。就本案而言,如果原告有保险费缴费发票,可能就没有这场纠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