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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失窃得不到赔偿 "集体投保"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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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失窃得不到赔偿 "集体投保"引发纠纷
 
 
 

   昨天,市民刘女士向晚报3.15维权热线反映,她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了家庭财产保险,可她家遭遇失窃后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理由是投保地址与事故发生地址不一致。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单位集体投保中的确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事件回放

  2001年9月份,刘女士所住的公司职工宿舍被盗,当天派出所、单位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人员都赶到了现场,证实刘家确实被盗并确认了丢失物品和现金。刘女士的同事安慰她不要太伤心,因为1995年其单位为公司职工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据刘女士讲,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多次与他们联系,他们也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但是迟迟没有解决。今年1月,保险公司拒绝了赔偿,因为刘女士发生被盗窃的住址与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住址不一致。

  消费者说法

  “办了保险,竟然不能索赔,我们也太吃亏了吧?”刘女士回忆,公司为职工办福利保险的时候,她就一直住在公司的职工宿舍,但她的户口在母亲家,也没有迁动过。刘女士非常不理解:“我们单位许多职工都不住在户口地,万一出了意外,办理不办理保险又有什么区别?”

  刘女士告诉记者,当时公司只是告诉为职工办理了保险作为公司福利,至于具体的合同她没有看到,保险条款她也不知道,被保险人的义务她更不了解。她说,现在职工搬家的可能性很大,而知道去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的又有几个?这样,对被保险人是不是不够公平?

  保险公司说法

  太平洋保险公司吕经理对记者说:“对方单位以总委托人的身份,为职工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的团体保单,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被保险人的地址就是户口所在地。”据他介绍,保险条款规定“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并且,如果保险地址如有变更,作为被保险人有义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他还说,保险公司严格履行合同内容,不是合同约定的地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赔偿。

  消协观点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李坤兴认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应该以合同条款规定为主。目前,福利性保险具有商业性质,往往在内容上不够具体,职工本人不了解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果,如刘女士说的这么长时间都没有结论,那么这就不合规定了。

  消协提醒

  现在,许多消费者的住所会发生变更,为了免去不必要的麻烦,消协提醒大家:如果住所发生了变更,要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作为福利性的财产保险,职工一定要了解合同内容,并且可以约定被保险人地点的,最好填写常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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