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5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将预收的保险费返还孙某夫妇的父母,驳回孙某夫妇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给予了孙某夫妇的父母80万元的一次性通融赔付。孙某夫妇的父母表示接受并放弃了上诉。
案例分析:
一、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内部的规定,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就应当是有效的,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该案中的保险合同违反了保险公司的投保规定,因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投保人并不知晓,因此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该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投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用以指导业务、规范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比如核保规则、审批制度等,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内部掌握。如果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投保人已完全知晓,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这些规定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也没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那么,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不具有约束力。
三、《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本案中关于巨额保险合同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才能发生效力以及必须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孙某夫妇。从法理上讲,以投保人完全不知道的内部规定来约束他是不公平的。试想,本案因为孙某夫妇发生了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援引内部规定以达到拒赔的目的,反之,如果保险期满时孙某夫妇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顺理成章地收取保险费,而不援引内部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呢?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孙某夫妇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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