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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发动机车辆受损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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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淹发动机车辆受损该不该赔
 
 
 

   侯先生的一辆自用奥迪车于2003年7月份在保险公司上了一年的机动车车辆保险。当时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且侯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也及时缴纳了保险费。2004年11月中旬一日,侯先生下班途中驾车到某路段路口处,该路段的自来水水管爆裂导致路面大面积积水,侯先生的车当即被水淹。当时侯先生一时心急,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动机突然失灵了。第二日,他将保险车辆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查修,发现发动机损坏需要及时维修,当日共计花费修理费5万余元。事后,侯先生凭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侯先生对此非常不解。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在保单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侯先生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这个案例中,导致车辆发生损失的原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按照逻辑来说,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侯先生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侯先生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而且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车损险中均有一条免责条款:车在行驶中因水淹而使发动机进水,或水淹排气管或进气管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律师意见

  本案例的相关赔偿依据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中规定,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属免除责任。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侯先生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侯先生的车辆发生损失的原因的确是自来水水管爆裂。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认为并非暴雨或者洪水直接导致侯先生的车辆受损是正确的;而且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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