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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保险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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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保险宽限期
 
 
 

     2001年我为我妈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一直在交费。但今年我提前交了正好的保费(可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有了新的规定扣了10元卡费)这样导致我妈妈的保费就差了几元钱。在宽限期内我妈妈出险了。当天我就给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了。可是拖来拖去,到了要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余额不足(从来也没人提醒我余额不足)。我已交了7年的钱给保险公司。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保单是否失效?保单是否只能做退保处理?

 律师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首先可以看出当事人保险条款的不熟悉,特别是关于人寿保险的三期“犹豫期”、“观察期”和“宽限期”,因此也导致了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能不能够很好的利用这些有力条款来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般人寿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三个期限,分别是“犹豫期”、“观察期”和“宽限期”。

    各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规定有“犹豫期”。通常,客户收到保单后10天内为“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扣除一定的工本费后全额退还保费。而“观察期”一般出现在“保险责任”中,一般为90-180天,重大疾病险甚至更长。在观察期内,被保险人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宽限期”是指投保人缴付首次保险费后,以后各分期的保费允许缴纳宽限的时间,一般是60天。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宽限期后仍不缴费的,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使保单有效,若垫付费用不足,则保单自动终止,此后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则不承担保险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投保人要记得按时缴纳保费。

    综上,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首先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付,少缴的保费及利息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这其中,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负有通知、提示的义务,特别是作为客户的保险专员,当然这属于保险公司内部的具体操作规则来约束,毕竟保单失效对保险公司也是一种损失。其次,在理赔后,由于已过宽限期,保险公司有权决定该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最后,如果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因当事人已交足两年的保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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