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保单已办理退保手续,退保金也被人领走。这起保险合同纠纷经过两级法院一审和二审,近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保险费3.9万余元。
业务员冒领保险金
女投保人刘某今年57岁,2001年6月,她通过中国人寿保险柳州分公司的业务员叶某,购买了人保公司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6.2万多元,保险期为2001年至2006年,刘每年交费2万元,交费期3年,刘满55岁可领取养老年金。2001年和2002年,刘两次通过叶某付给人保柳州分公司共4万元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按期支付约定利息给刘。
2002年7月,刘某出境赴台湾。临行前,她将保险合同原件交给了其三哥,并通知叶将此后的利息分别支付给刘的二哥和三哥。2005年9月23日,刘某的三哥因病去世。此后,刘某才得知,她购买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已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3.9万多元并被保险业务员叶某领走。去年,刘某回到柳州,对事件调查后认为人保柳州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让业务员叶某冒领保险金,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柳州分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
“退保”未严格审核
3.9万多元的退保金究竟哪里去了?为查明事实真相,一审法院依照人保柳州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保险业务员叶某为第三人,但叶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一审法院对刘某所购保险的退保手续进行调查,发现并未严格履行此规定:2003年7月9日,叶某持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等手续,向人保柳州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叶还冒用刘的名字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以“批单”的形式通知刘领取退保金3.9万多元。“批单”中还提示:“若您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请填写委托书。”
两天后,在刘没有出具委托手续给人保柳州分公司的情况下,刘的退保金被叶某委托另一名保险业务员领走。之后,刘的二哥还于2004年和2005年,继续收到叶某支付的利息。
保险公司上诉被驳回
一审中,人保柳州分公司辩称,业务员叶某是受刘某三哥的委托办理的解除合同申请,所以公司并无过错。对此,刘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对于刘某委托其三哥,或是刘某三哥委托叶某办理退保手续,人保柳州分公司均无证据加以证实;且并无证据证明已过世的刘某三哥收到了叶某交付的3.9万多元退保金。
一审法院判决:人保柳州分公司退还刘某保险费3.9万多元。人保柳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今年3月12日向柳州市中级法院上诉。近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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