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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为“翻译”类商标争端画出“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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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为“翻译”类商标争端画出“红线”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国内商标、字号争议,特别是涉及中外文翻译的争端,成了疑难症和多发症。最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外国公司和中国公司关于商标及名称翻译的侵权纠纷,并为中外企业围绕中外文“翻译”商标及名称争夺战中画上了一道“红线”。
  波兰跨国企业被中国代理商“涮”了.
  “科曼多有限公司”是总部设在波兰的一家主要经营家具的跨国企业,其产品畅销欧美几十个国家,在美国、加拿大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其商标“komandor+枫叶地球图标”通过《商标注册马德里国际公约》国际注册,在多个国家取得注册。
  2002年,波兰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当时由广州的某装饰材料公司经销。其商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原则,由中国国家商标局准予其在第6、9、19、42等类别商品上注册。
  广州公司在经销过程中,发现波兰公司的产品很受市场欢迎。便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家商标局在第19类橡木板等商品上注册了与波兰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广州公司的股东到香港注册了“科曼多家具(香港)有限公司”,再以香港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注册了“科曼多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公司自成立起就一直以国外“科曼多”、“komandor”品牌的国内独家代理商的身份对外开展经营,其在所有经营活动中都使用了波兰公司的商标,有时完全一样,有时稍有不同,同时使用了“kmandor”和“科曼多”字号。
  波兰公司发现上海公司的问题后,聘请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代理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7月,波兰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公司停止假冒商标和擅自使用波兰公司企业名称等侵权行为。
  焦点:上海“科曼多”是否为“komandor”的翻译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了上海公司“科曼多”是否是对“komandor”的翻译?使用“科曼多”字号、“komandor”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波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上海公司使用波兰公司的字号英文“kmandor”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但是认为上海公司在波兰公司之前在中国使用“科曼多”字号,所以上海公司可以继续使用“科曼多”字号;同时认为上海科曼多虽然使用了与波兰公司几乎相同的商标,但是经营的商品与波兰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
  波兰公司代理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翻译”使用商标和字号切莫撞“红线”
  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科曼多”是译自“kmandor”的通常音译。上海公司在其网站、宣传手册上宣传的商品,与波兰公司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判决认定上海科曼多公司擅自使用波兰科曼多公司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责令上海科曼多公司停止使用侵犯波兰科曼多公司权利的商标及公司名称字号“科曼多”、“komandor”。
  波兰公司代理律师介绍说,在以往的案件中,企业名称的侵权问题往往是通过企业登记机关以行政方法解决,且解决起来困难重重。而北京市高院在此案中直接判决侵权人禁止使用侵权的企业名称字号,极具典型意义。由于汉语多音字的普遍存在,在外文与中文音译之间,往往与一个外文对应的音译中文有很多个,“翻译”不可能要求唯一对应。也因为此,产生的争端不仅严重困扰着中外企业,也困扰着司法和行政机关。所以,鉴于这种情况,要确定某一与外文搭上关系的商标、企业名称的使用,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所禁止的“翻译”使用,应当是根据通常音译,再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企业:“翻译”使用商标和字号,不能撞“红线”,那会撞“出局”;也不必去撞,拿别人的衣裳当嫁衣,反会为别人做了嫁衣裳,很不划算。此案同时也向世人证明,中国保护知识产权,不论中国还是外国企业,没有厚薄,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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