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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次生灾害引发财产险理赔争议 谁是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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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次生灾害引发财产险理赔争议 谁是近因?
 
 
 

  某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单约定的责任范围为: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保单中对于自然灾害定义为: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滑坡、泥石流、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保单还对提及的各种自然现象如雷电、飓风等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保单第三条除外责任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汶川地震发生后,因为地震引起的滑坡和泥石流,造成遍布于野外的被保险人的企业财产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就该起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事故发生的近因是地震,保单中已经明确将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列为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赔;另一种观点认为,滑坡和泥石流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单中已经明确将滑坡和泥石流列名为保险承保风险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地震以及次生灾害界定

  地震是指大地突然发生的震动。地震分为天然地震和人工地震两大类。天然地震主要包括:构造地震、火山地震、陷落地震、陨石冲击地震等。人工地震是指因工业爆破、地下核爆炸、大型水库蓄水、深井高压注水等引起的地震。

  地震次生灾害一般是指强烈地震发生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而引起的一系列其它灾害,包括:水灾、火灾、海啸、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例如,地震发生时,震动使水库大坝破坏,造成溃坝而引起水灾;震动使化工企业管道断裂,造成有毒危险物质溢出,引起新的灾害;地震震动造成炉具倒塌、漏电、漏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引起火灾。从历史震例来看,最主要的地震次生灾害有:火灾、水灾、毒气污染、细菌污染、放射性污染、滑坡、海啸、瘟疫等。地震滑波和泥石流灾害多发生在山区、雨季。汶川地震主要发生在山区,引发的破坏性比较大的是滑坡、泥石流。
对于案件的分析

  笔者认为,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事故近因应当认定为地震。

  两个以上的灾害事故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一般以最近的有效原因(后因)为近因。但是,如果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则前因为近因:(1)后因是前因直接的、必然的结果;(2)后因是前因合理的连续;(3)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

  本案件中,滑坡、泥石流的发生,是地震引起的直接后果,因为滑坡、泥石流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应当将地震认定为近因。

  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不保危险先发生,保险危险后发生,保险危险是不保危险的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题述案件中,地震属于不保危险,滑坡、泥石流属于保险危险,而滑坡、泥石流又是地震引起的直接后果,所以因滑坡、泥石流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条款修订的建议

  造成本案理赔中产生争议的根源,笔者以为,第二种观点在保险理论的分析上欠妥是一个原因;但是条款有待进一步严密也是一个因素,笔者在此想从条款修订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

  在定义承保危险的时候,注意与不保危险的结合,将不保危险引起承保危险排除在外。根据保单中的定义,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从滑坡的定义看,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突然整体向下滑动是在重力作用下产生的,地震引起的岩体、土体向下滑动应当似乎不属于滑坡;泥石流是山地泥沙、石块随突然爆发而随暴雨流出。但不可否认的是,地震肯定能引起岩体、土体突然整体向下滑动;也可以引起山地泥沙、石块突然爆发形成洪流。如果保单所指的滑坡、泥石流不包括因为地震原因引起的,在定义中给予排除,如将滑坡定义为:斜坡上不稳的岩体、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地震引起的除外;将泥石流定义为: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但地震引起的除外。这样一来,条款岂不是更好理解,而不易产生争议。同样的道理,在定义火灾、水灾时,将地震引起的火灾、水灾除外。

  在保单中,“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是作为除外责任规定的。但并未明确地震的概念,此处的地震,是仅指地震本身,还是包括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不得而知。如果能够给予明确,就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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