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是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按相关比例赔付?日前,虹口区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作出回答: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侯先生4536.71元。
发生交通事故
去年6月20日,侯先生为自己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含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去年7月8日零时起至今年7月7日24时止。
去年7月17日,侯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10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侯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侯先生赔付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895.35元。
拒付精神赔偿
今年3月21日,侯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共赔付侯先生55895.35元。其中交强险赔付55789.35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计50106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的医疗费和营养费计5789.35元。商业险赔付106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未赔付。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在交强险的赔付中,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而现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总额已经超出了交强险50000元限额,超过的部分依合同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而第三者责任险对“精神抚慰金”是无需赔付的。
未尽告知义务
案件审理中,原告侯先生认为,按照交强险相关规定,该规定并未说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项费用赔付的先后顺序,因此保险公司所称先赔付财产性损失,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是没有合同依据的。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解释此先后顺序,因此要求理赔保险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作了列举,但并未规定列举在前的项目应当优先得到理赔。此外,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在原告投保时,被告将理赔依据明确告知了原告,因此不应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知道超出保险条款的约定。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法院同时又认为,交强险赔付部分应该按每项目的金额占赔付项目总额的比例赔付,不足部分剔除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这样才能体现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按比例折算后,被告还应给付原告453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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