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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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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
(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财保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宁工商字〔1999〕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利用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车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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