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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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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题    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8.23
【生效日期】1999.08.23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全文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请示》(平保发〔1999〕084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保险合同并开始履行期间,主管部门对条款作了新的修订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按原保险条款执行。
    二、《请示》中的保险车辆出险后,应按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单背书中的“机动车辆盗抢保险特约条款”及“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的有关规定,计算全车被盗后的实际价值,并予以赔偿。在计算实际价值时涉及的车辆已使用年限的问题,由你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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