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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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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 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 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 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 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 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 赔偿。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编辑 武汉律师 张早刚律师  http://www.222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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