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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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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发文文号: 保监函[2003]114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南京保监办:
  你办《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苏发[2002]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9号),1996年7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费率,属于财产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非中国保监会制定和修订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与费率,中国保监会不负责解释。
  三、《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银发[199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保险标的发生爆炸时,方属于本保险条款"爆炸"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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