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一:如实告之,投保人在观察期内发病,保险公司仍依照条款赔付案
案情:投保人李倩2003年7月25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定期分红险2万,附加个人住院医疗1万、住院补贴1份。
2003年9月24日报案住院手术。诊断:腹壁子宫内膜异位症。住院8天,住院费用:2537.50元。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
1.投保后观察期刚刚结束(即第61天)住院,时间比较巧合。
2.保险合同上的病史记载上有相关纪录,保险公司被告之为:右下腹发现包块10天。
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查了解:
1.李倩7月20日把钱已交给业务员了,由于业务员的原因,公司在7月25日承保的。
2.李倩具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在为自己保险的同时也为自己女儿(2岁)投保,保额、险种和附加险都是相同的。
3.住院时间合理,拆线即出院,按照规定用药以及住院花费较低。
4.由于妇科病的特殊性,手术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
最后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条款给予理赔。赔付金额一共是2156.25元
分析:虽然投保人李倩有可能是观察期内发病。但是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带病投保,而且对病史进行了如实告之,投保人明显属于诚信投保, 故保险公司作出了应履行保险合同的决定,最终完成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注释:观察期――是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住院医疗和住院津贴等险种时,从合同生效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所患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责任免除。(在时间上,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是不相同,通常为60天或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