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理赔 >> 保险理赔案例 >> 人身保险案例 >> 文章正文
保费未交谁之过? 王先生与中保人寿武汉市公司纠纷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保费未交谁之过? 王先生与中保人寿武汉市公司纠纷案


2003年11月19日下午,网友王先生王来到胡律师的办公室,向胡律师介绍了自己碰到一个遭遇:

1996年11月14日,王先生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签订合同,为自己的儿子购买了该公司“为了明天”寿险。按合同约定:保险单自1996年11月15日起生效,保险费缴费方式为按年缴纳,王先生每年11月缴纳保险费,缴费期次月即12月为宽限期,如宽限期满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1996年、1997年王先生均用现金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应保险公司要求,1998年11月14日王先生与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三方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拟用自动转帐方式按期保险费。签订授权书后,王先生当即将该年度保费存入了授权书上确定的帐号。可保险代理人又通知王先生尚不能通过银行划帐,王先生只得将保费取出交到了营业厅。1999年11月王先生在得到保险代理人确定可以通过银行交费的通知后,将99年度保费存入了前已确定的帐号。可过了几个月保险代理人通知王先生那个帐号有问题不能划帐。王先生又马不停蹄赶到保险公司,经过协商双方确定换一个新帐号,且这一新帐号由保险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以变更通知书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王先生将原帐号内的保费又转存入了新确定的帐号且自此开始使用新的帐号。2003年10月28日王先生象往年一样往帐号里存钱时赫然发现2002年度的保险费至今尚未被划转。王先生赶到中保人寿查询,却被告知:由于王先生未按期缴纳保险费且已超过宽限期未办理复效(保险公司称新帐号的变更通知书是2000年2月23日下达,而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为缴费期后的两个月,即12月、1月),已终止了该份合同。王先生非常吃惊:怎么自己一直按期缴费的保单会忽然之间就失效了,99年度的保费不能划帐又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发现情况后已以最快的速度找到保险公司协商,当时下变更通知书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没说超过宽限期了呀,更何况不管是催缴保费还是解除合同自己都从未收到过任何口头或是书面的通知。王先生找到中保人寿的管理人员,将真实情况作了说明,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将此事妥善解决,请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恢复王先生保单的效力。然而,对方却坚持己见,态度十分强硬。

胡律师为王先生详细分析之后认为中保人寿存在明显过错,建议王先生与中保人寿协商解决此事。

  王先生觉得中保人寿没有妥善解决此事的诚心,因先前多次交涉都无效,且对消费者态度恶劣,他无心再去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决心用通过法律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网替王先生维权经过]
  2004年1月王先生委托本站胡涛律师为代理人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无条件办理复效手续并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接到诉状后与王先生取得联系,希望和解。2月6日,双方进行了磋商,可对于和解方案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2月10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在法官主持下,进行了庭前调解。由于被告方律师无法代表被告对实体性问题作出决定,此次调解仍然未果。2月2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被告方律师称只接受庭前调解。在胡涛律师的坚持下,法官决定在明确本案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再予调解。庭上胡律师针对被告所述按期缴纳且确定保险公司已收到保费才是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这一说法进行了驳斥,提出如双方对于保险条款有不同理解的,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既然投保人已按期采用保险公司要求的方式足额缴纳了保费,就是已适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划帐不能的原因并不在于原告方有过错,因而这一法律后果也不应由原告承担,况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约定即使出现合同约定的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也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被告却从未通知王先生合同已解除。基本事实查清后,法官进行调解。几经来回,在否定几个和解方案后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由保险公司为王先生办理复效手续,免交复效利息,诉讼费用王先生承担。调解结束后,保险公司的代表对王先生在该公司所曾受到的不公正待遇表示歉意,表示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采纳王先生所提建议,加强员工素质,完善工作流程。王先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基本满意。
  至此,这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