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平(化名)还没有从那起车祸噩梦中走出来,突然迎来了另外一个意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拒绝理赔,该公司指司机徐平“肇事逃逸”,但车祸的交警责任认定以及对徐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均未认定徐存在“肇事逃逸”的事实,而只是车祸后“驶离现场”。
昨天,该上诉案件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徐平的行为是“肇事逃逸”还是“驶离现场”成为争论焦点。
案件回顾
深夜车祸
去年4月19日零点30分,徐平在余杭良渚附近驾车过程中发生了车祸,碰撞邓某并致其死亡。
交警责任事故认定很快下来,徐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现在还原的现场是这样的:徐平途经良渚镇顺达加油站路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坐在道路上的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继而碾压邓某致其死亡。
肇事后,徐平让乘客留了电话,并将该乘客转由陈某驾驶的出租车送往德清县。
两个月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徐平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19.5万元。
徐平开的是出租车,车主是西湖区的傅女士。车祸后,徐平心有余悸,常常半夜从梦中惊醒。傅女士则于当年7月11日,将办理保险理赔所需资料送交被告即大地保险,大地保险也出具了回函,并保证在当月30日前将赔款支付给傅女士。
不过7月20日,傅女士接到大地保险的通知,称对本次事故不予以理赔。
大地保险调查:肇事逃逸
傅女士的这辆车帕萨特出租车是2004年7月向大地保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20万元、17.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4年7月24日至2005年7月23日,傅女士所缴纳的保险费为11167.06元。
“司机肇事逃逸。”大地保险处理该事务的负责人孙先生说。
大地保险的说法在递交给杭州市中级法院的上诉书上作了呈现:徐平将乘客交给另一出租车,之后自己离开事故现场,返回杭州,将车辆开至修理厂修复之后,才向公安机关报警,但未告知是本人所为,真正报警的是另一出租车司机陈某,徐的行为完全是肇事逃逸。
记者从大地保险出具的一份机动车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中看到,其事故概况及事故责任一栏对车祸的陈述:“造成邓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平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
其在下面一栏的“注销、拒赔或赔偿意见”中是这样描述的:“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保险车辆逃逸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庭审中,大地保险代理人指出,交通肇事逃逸的几个因素本案都具备: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没有保护现场、没有帮助抢救伤员。
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行为。大地保险认为,交警部门及有关徐平刑事判决书认定徐不构成“肇事逃逸”是完全背离客观事实的。
大地保险遂拒赔
行政司法认定:驶离现场
交警及刑事判决部分认定的事实是,徐平是“驶离现场”。
据傅女士的代理人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孟令大律师描述:当初徐感到压过某种东西后,并不知道压死了人,后也打了电话报警,并无意逃逸。而第一现场由于有其他车辆驶过,已经被破坏掉了,这不是司机有意造成的,认定徐是肇事人的最为核心的事实是,其车上有被害人的一根毛发及相关人证的证据。
另外,大地保险的调查与交警部门、余杭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部分对于车祸认定的另一个事实出现了偏差。
“随即驶离现场,到杭州后报警,随后到杭州大关修理部更换了发生碰撞的前保险杠等部件。陈某在发现该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陈某的报警后赶往现场,并通过调查于同年4月19日下午传讯了被告人徐平。”
值得说明的是,大地保险是在交警作出认定之后作的调查,而刑事判决又在大地保险拒赔之后作出的。大地保险指徐“先修车后报警”,法院认定是“先报警后修车”。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今年1月18日余杭区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认定徐平“肇事后驶离现场”,未认定徐平“肇事逃逸”,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是拒赔狠招还是树社会公德
据介绍,余杭区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并未采信大地保险的说法,认为大地保险“肇事逃逸”为由拒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大地保险支付理赔款156000元。
此后,大地保险提起上诉。
昨天的庭审只持续了一个小时,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孟令大律师说,将驶离现场当作逃逸给予定性,实际上是大地保险拒赔的狠招。车主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出事后能够减轻负担,但是从目前发现的诸多理赔纠纷案件中却发现,有些保险公司做得不厚道,在招揽生意时作出各种承诺,但一旦出现事故会千方百计寻找拒赔理由,这其实是非常不地道的。
大地保险则坚称,这是明显的交通肇事逃逸,如果他们给予赔偿的口子一开,将会为社会带来很多不安定因素,很多肇事者会因此“一走了之”而丧失社会公德心。
记者就有关保险公司与司法行政机关出现的调查结果不同的问题,特意采访了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程学林律师,他说,一般情况下,按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在其后的诉讼中当作定案事实。作为保险公司来说,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的证据,是不足已推翻法院已确认的事实的,那么一审法院以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公司是很难被推翻的。
程学林律师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保险公司当然有权去做调查,但是其技术手段、调查能力都是无法与代表公权力的调查相比拟的,公权力作出的调查的结论证据地位是优先的也是绝对的,保险公司的调查权不可能凌驾于公权力的调查之上。
据悉,杭州市中级法院将择日宣判,尚不知道哪方的观点和事实更有证明力,频道将继续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