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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接受伤害者赔偿后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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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接受伤害者赔偿后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7-1-7 阅读:462

    目前,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损失,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方观点不一,引起不少争议。 
  被撞伤后虽然得到了撞人者的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不予赔偿,自己买的保险突然不起作用了。近日,何先生等3位读者向记者反映了这一相同的情况。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对于保险法规中“损失补偿原则”理解的不同,造成了一些赔付争议。
  何先生说,他从2000年开始在平安保险济南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年4月份,何先生因交通事故被车撞伤,发生事故的一周内,他就委托妹妹把他受伤的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11月27日,经法庭调解,事故责任方赔付了何先生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多元钱。
  事故发生后,何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只答应对方未予赔偿的损失额度给予理赔。
  韩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款寿险,附加医疗伤害险。今年,韩先生被汽车撞伤,撞人者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全保车险,负责了韩先生所有的赔偿。韩先生同时要求自己所投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被保险公司以“已经获得赔付,保险公司不能赔双份”为由拒绝。而周村的董先生也向本报反映了类似的情况。
  “我花钱购买的是商业保险,与撞人者的赔付不冲突,否则这份保险不就白买了吗?”何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
  12月4日,记者与何先生来到他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部的王主任解释说,根据保险原理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对于投保人已获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不再予以理赔,否则投保人重复受益,将会造成保险资源的浪费。
  对此情况,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孟宪强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得到第三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健康权为目的的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代位追偿权规定。
  多位保险专家表示,在目前的保险法规中,“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目前,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已被广泛认可,但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损失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方观点不一。保险业界人士认为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许多消费者则认为医疗费用仍然应该适用人身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判决也不一致,所以引起不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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