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中专学校的学生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分析:
一、吴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伤残补助金,但不应该因此而取得两份医疗费。吴某投保的是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伤害而致残、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构成意外伤害保险的要件是: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与其所受意外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就是说,吴某所受伤害与其残废存在着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四、吴某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的主张是不合法的。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即对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可以充分赔偿,根据其性质,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疗费时,应要求吴某把向第三者即车主方请求的医疗费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追偿。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遭受伤害需要治疗的医疗费,是适用追偿原则的。
结论:
案中的吴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伤残金,而不能向保险公司再去索要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