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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和申请批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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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条款和申请批单的含义
   

 
 
 
1.特别约定条款的含义
2.批单
3.特约条款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4.特约条款的作用与内容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之后,考虑到当初所投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保险险单没有保够保齐,不足以应付日后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特别是投保时,经济紧张,资金未能周转过来。而眼前经济较为宽松,被保险人希望能在已有保单基础上作出某些调整,在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可以就其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部分附加险种在经保险公司同意后,以特别约定形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修改调整,这涉及到批单与特别约定。那么批单与特别约定条款有哪些要求呢?
1.特别约定条款的含义
 
  特约条款是相对于基本条款而言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根据需要,对特定的风险或特殊的情况,在保险单基本保险条款的基础之上,另外补充的特别条文,以此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它可分为以下五种条款:扩展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保证条款、特别说明条款及被保险人义务条款等。
 
(1)扩展责任条款
 
  扩展责任条款是指保险人在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展和增加其他特别责任的条款。机动车辆保险的所有附加险种都是扩展责任条款。
 
(2)限制责任条款
 
  限制责任条款是保险人承保某一风险时,针对某种特殊的情况规定特殊限制的责任的条款。一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上附贴的免赔率条款,如某保险公司在保单上特别约定:“同一保险期限内,累计发生保险事故,从第二次起,每次事故都要在交警核定责任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这一条款就是限制责任条款。
 
(3)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保证在保险期间应予遵守的约定条款。它分为明示保证条款与默示保证条款两种。一般说来,明示保证条款记载在保险单上;默示保证条款不记载在保单上,由于国家法律或习惯上有强制规定,同明示保证条款一样,具有同等约束力,被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必须遵守。
 
(4)特别说明条款
 
  特别说明条款是对某些特殊情况作特别说明的条款.
 
(5)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是指除保险合同基本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之外,针对某种情况对被保险人应尽义务的说明条款。
 
 
2.批单
 
  批单亦称为“批改单”,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由保险人所出立的补充书面证明。批单可以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单证。不难看出,批单实质上是特约条款的一种特殊形式,仅限于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形式多种多样。
 
 
3.特约条款的提出及其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签订或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协商或按条款规定提出特约条款。一般说来,批改大多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提出批改的,被保险人应当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保险人提出的,则就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事项变更通知书”。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以特约条款或批单形式记载变更事项。
 
  从法律效力来分析,特约条款相对于基本条款来说处于特别条款地位,当两种条款发生冲突时,优先采用特约条款的规定。
 
  批单相对于特约条款而言,具有更为特殊的地位,保险合同中经过保险人批注的事项,以批单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4.特约条款的作用与内容
 
  特约保险条款是基本条款基础上的特别条文,适用于各种不同的保险内容,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1)补充与完善基本保险条款
(2)更改保险单的内容。这些更改的内容包括:一是保险车辆的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其转卖、转让、赠送必须合法,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如保险人地址的更改。二是保险车辆的用途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还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以个人名义购买和使用,实际上出租或长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这种情形,都须按规定向保险人申请批改。三是保险期限的变更。变更保险期限,分为缩短与延长保险期限两种情况,若延长保险期限,则应由被保险人补交相应时期的保险费;若缩短保险期限,则应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以批单形式变更保险期限。四是保险金额变更。机动车辆的保险价值经常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或减少保险金额,都应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并补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五是赔偿限额的变更。投保人在投保所选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档次定得太低,不足以提供充分的保障,可以申请变更,提高赔偿限额的档次,并补交一定的保险费。
 
  (3)限制或排除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如“无赔款优待”比例及计算基数的调整、免赔特约等。
 
  (4)附加条款的追加。投保人当初投保时,因种种原因未能选好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种,或当时保险公司没有推出某种附加险种,现在想投保这些附加险种,那么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追加这些附加险种。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被保险人可就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车辆使用性质、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进行调整,并可追加附加险种。其程序是先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保险事项变更通知书”,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以批单或特约条款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内容,使保险合同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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