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责撞人拟最多赔1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拟修改;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现行条款规定不具体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目前道交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白景富表示,该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76条规定得不够具体,一些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又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
草案明确机动车赔偿比例
此次草案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白景富说,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据了解,此次常委会还将继续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
■ 官方说法
赔偿比例为何确定10%?
国务院法制办官员称,该标准曾普遍执行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对于76条的修改,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近日介绍了确定“不超过10%标准”的依据。他还分析了为什么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要多担责的法律依据。
据丁锋介绍,“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标准,原系国务院1991年颁布、1992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确定的。该办法曾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一标准经过多年实践,已被社会普遍接受和认可。据专家介绍,“除此(10%标准)之外没有一个其他标准更有说服力,所以这次修改就采用了10%的比例”。
丁锋还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可以证明被损害由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当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是高速运输工具,所以他们之间发生事故,机动车要承担多一些赔偿责任。”
丁锋表示,这次修改既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又较好地体现公平、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统一全国机动车的责任标准。
■ 76条沿革
●1999年,沈阳颁布《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章,司机不负责任,行人担全责”。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规定。
●2000年,国内20余城市相继推出“撞了白撞”条例。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分组审议《道交法(草案)》,“撞了不白撞”是否写入法律,成为焦点议题。
●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撞了白撞”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有过错、司机无责,降低赔偿额度。
●2004年9月,经立法听证会讨论,北京出台《北京市〈道交法〉实施办法》,规定人车相撞,行人违法、司机无过错,按照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 旧案新说
类似“二环撞人案”依草案可减赔
市交管局等对道交法修正草案所提赔偿标准发表看法
本报讯 如果道交法被修改,类似于道交法第一案“南二环奥拓撞人案”,机动车方如负次要责任,其赔偿金额有可能减少两三万元。昨日,市交管局相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一审法院、机动车一方律师以及一些司机市民,也对该草案发表了不同看法。
司机市民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应完善
昨日下午,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10位缴纳交通罚款的司机接受了本报采访。多数司机表示拥护修改第76条,“上高速都害怕,真有行人冲出来,赔不起”,多数司机表示审议稿保护了守法司机的权益,“行人违法,也应付出适当的代价”。
不过,一名王姓司机提出了疑虑:“这是否否定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
“赔偿责任如果仍与事故责任挂钩,有违立法初衷”,这位王姓司机自称是北京高校教师,他认为,现在的76条有两个支柱:交强险,(事故)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一直没有动静,交强险赔偿额只有5万元,两支柱虽不完善,但也不应该因此修改”。道交法出台后,第76条规定因否定了风行于各个城市的“撞了白撞”条款,被公认为充分体现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
北京市交管局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有望减少
对于王先生的疑虑,北京市交管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审议稿仍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机动车无责,仍要承担10%以下赔偿责任;即使双方负同等事故责任,赔偿责任仍是四六开,这都表明,法律仍向行人方倾斜”。
该位负责人表示,76条一直纷扰不休,关键问题在于法文虽规定“行人违法减轻司机责任”,但未明确减轻幅度,“现按主要、次要责任确定减轻比例,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强了,纠纷和诉讼都将减少”。
奥拓案律师 司机赔付压力将稍减轻
昨日,南二环奥拓撞人案被告代理律师李湘军接受采访时说,当年此案虽以“50%赔偿责任”结案,但赔偿比例较大,应按10%或20%的比例赔偿。
据一位基层律师介绍,因“减轻”比例不明确,北京交通事故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多以司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定输赢,肇事车如有车灯等各方面问题,都有可能被判为全责,“一辆出租车就因为大灯坏了,虽在机动车道撞了行人,承担的仍是全责,赔偿额达40多万元”,他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可大幅减少司机赔付压力。
宣武法院 草案如通过 断案将更高效
昨日,对于提请审议的道交法修正草案,宣武区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刘喆说,如果修正案获得通过,因为比以前规定的赔偿比例认定更加具体和刚性,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效率会更高。
据刘喆介绍,此前北京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时,如果司机无责,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司机要赔偿10%至20%的损失。
刘喆说:“审判交通事故赔偿案时,最为难的是没有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一个严格的赔偿标准,那么审判起来效率会更高一些。不过他同时强调,“以前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以后仍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曹志秀横穿菜户营桥二环主路时,被一辆奥拓车当场撞死。宣武交通支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曹家属提出赔偿27万元的诉讼请求。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判定,司机方赔偿15.69万余元。双方均提出上诉。次年12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定,司机未踩死刹车、有不当之处,承担50%赔偿责任,赔付金额较一审减少6000多元。
草案摘要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摘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