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方式与程序
(一)解决国际贸易活动中争议的方式
1.和解
是指民事纠纷中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协商就某项争议达成和解的协议,经法院同意后,自诉人可以撤诉。
2.调解
可分为法院调解、仲裁厅调解和群众调解(即诉讼外调解),这是处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对涉及行政管理案件的纠纷,不适用调解。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应签定书面和解协议。群众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主持下成立的调解。这类调解不具法律效力,如当事人反悔,有权向法院起诉,它适用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
3.仲裁
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4.诉讼
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不属于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以及不服行政机关复审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 1.涉及行政管理法律(即公法)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凡是争议案件涉及行政管理法律的,如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等类法律规范,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主管的行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裁定和处理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有权复议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诉讼,由该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
2.涉及民事法律的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凡是争议案件涉及民事法律的(如产品质量责任法、合同法等类法律法规),争议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但在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中有仲裁协议条款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国际贸易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
(三)审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形式
1.判决
是指法院审理纠纷案件终结时就实质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由此形成的法律文书叫判决书。
2.裁定
包括法院裁定和行政机关裁定。
法院的裁定,是指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或判决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法院作出裁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叫裁定书。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大都是中间裁判。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裁定主要适用的范围为:驳回起诉;关于诉讼保金和先行给付;准予撤诉或不准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和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等。 行政机关的裁定,是指依据行政管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它一般适用于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保障措施等案件。行政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分初步认定和最终裁定。例如反倾销案初步裁定,一般是指初步认定是否有倾销及损害存在。如为否定结论的,就中止调查;如为肯定结论的,即作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裁定(如裁定被诉人交纳一定的现金保证金和提供担保)。最终裁定,一般是最终认定有无反倾销和损害,若为肯定结论,即作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措施的裁定。反之,则按中止调查而结案。
3.裁决
一般是指仲裁机构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仲裁裁决制作的法律文书叫仲裁书。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书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评议后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一般都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二、国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的裁决
(一)各国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的判例中,产品质量缺陷纠纷大体有四类: 1.设计上的缺陷
指在产品设计时,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考虑不周,没有安全保障装置,极易引发事故。
2.原材料的缺陷
指由于原材料质地而影响产品的质量。例如电器产品绝缘性能差、药品原材料不纯等引发的责任事故。
3.制造装配上的缺陷。
指由于装配不当而引发的责任事故。例如机电产品、交通工具等,因部件松动而脱落造成的责任事故。
4.指示上的缺陷。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说明书上未向消费者使用提出告诫,导致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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