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特殊侵权赔偿常识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常识 >> 文章正文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哪些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