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赔偿,是指因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进行地下施工
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是公众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的地点。在这些地方施工有致人损害的潜在危险,为保护公众的安全,有必要对施工人予以特殊的要求。地下施工是指进行挖坑、掘井、埋设地下设施等会改变原来地形地貌的施工。
2、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因在公开场所等地施工危险性大,所以法律规定施工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这样做,就违反了其应作为的法定义务。
3、有损害事实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4、损害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才能构成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损害是由施工人的作为违法造成的,不能使用此责任。
二、免责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如果施工人能证明他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该标志和安全措施在损害发生时仍可发挥作用,才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损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果施工人虽然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但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指使受害人在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欠缺的情况下遭受损害,施工人不能免责。施工人应首先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向第三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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