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均系被告新郑市某小学学生。2007年3月29日中午,拿着注射器的寇某和王某等同学在校园内玩耍时,注射器针头不慎扎伤王某的右眼。事发时,尚未到下午上课时间,学校没有值班人员,受伤的王某被寇某等同学送到一个村卫生所治疗后,返回学校继续上课。次日,王某视力明显下降,前往郑州一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等症状,不得不做了右眼摘除手术,安装了一只假眼。事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王某构成五级伤残。为此,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寇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5万余元,新郑市某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寇某玩耍时致王某伤残,其监护人应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新郑市某小学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的监护人没有谨慎监护王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