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高中新生小柱在军训时中暑猝死,事发后他的父母将中学等单位告上法庭。近日,经本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中学一次性赔偿小柱父母经济损失近27万元。
军训中暑 胖墩儿猝死
2006年,小柱(化名)以不错的成绩考上高中。不久,按学校安排,小柱和同学们一起被安排到一个基地进行新生军训。
同年8月10日,当时正值盛夏。军训第三天,身高165厘米,体重95公斤的小柱一练就是几个小时,感觉有点儿吃不消。军训活动结束后,同学们扶着他回到宿舍。途中,小柱不停地抽搐、出虚汗、两眼上翻。接着,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织车辆立即将小柱送往医院。小柱先被送到一家卫生院,然后又被转往较大医院。但在转院途中,男孩撒手人寰。经公安机关鉴定,小柱系中暑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 小柱也有责任
事发后,军训部门补偿了小柱父母1万元,学校借给他们2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柱的父母将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一起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被告作为管理者和组织者,没有很好地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导致小柱死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他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万余元。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学组织管理新生军训,在发现小柱有中暑症状后,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迟延了治疗时间,造成小柱死亡,故该中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小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其父母仍是监护人。所以对小柱死亡的后果,小柱本人和其父母也有一定责任。最后,一审法院判令被告中学赔偿小柱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的一半,即人民币7.9万余元。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不承担责任。
二审调解 学校赔款近27万
拿到判决书之后,小柱的父母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小柱的父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受理该案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小柱的父母和被告中学达成了协议,由学校一次性赔偿小柱父母经济损失近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