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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了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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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了购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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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6岁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一瓶包装完好的啤酒在无人碰撞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爆炸,炸裂的碎片割破了她的左小腿,遭遇“飞来横祸”的王某将啤酒公司诉至法院。3月7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6年7月,王某与同居一室的3个姐妹在楼下超市购买了6瓶乌苏啤酒,买来后摆放在卧室门边。7月29日凌晨零时许,王某正在卧室梳头,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式的巨响,紧接着便感觉左小腿生疼,原来是炸裂的啤酒瓶碎片割伤了她的腿,顿时鲜血直流。在场的姐妹见状立即将其送到新疆医学院救治,经治疗伤口缝合8针。早晨,王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了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派工作人员张某、杨某了解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爆炸的啤酒的确是乌苏金啤,瓶身喷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060704020:40。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始终集中在酒瓶爆炸的原因及赔偿数额这两个问题上。对于爆瓶原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爆瓶现场照片等相关物证及人证,称酒瓶是在没有任何人为作用下发生的自爆,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今后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项费用,共计13000余元。
    而被告辩称,该厂生产的啤酒是经过严格质量把关的,除了在高温、人为碰撞等外界因素的影响下,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自爆。由于酒瓶是否为自爆的鉴定手续十分麻烦,而且费用昂贵,因此不能确认酒瓶爆炸的真正原因。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社会责任感,被告只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和其他损失费,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后治疗费等不予承担。最后,法庭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6000元。
    承办本案的法官说,啤酒瓶自爆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被告一般不能提供酒瓶爆炸原因的鉴定结论,在举证上处于被动地位,发生此类事件后,多数都是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此案中原告王某对事故的处理方法是值得借鉴的,当消费者遇到啤酒瓶爆炸伤人的类似事件时,应保护好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立即通知啤酒生产厂家,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权。而啤酒生产厂家应做好产品出厂的安检工作,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健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机制,确保妥善处理。

   来源: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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