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案例 >> 触电事故赔偿案例 >> 文章正文
高压电“咬人”产权人担责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高压电“咬人”产权人担责
 
井冈山老郭在检修电路时,被高压电放电致死,供电公司赔13万元
高压电“咬人”产权人担责
 
 
【字体:    】 【进入论坛】   我来说两句

  老郭住在井冈山市一职工宿舍。2006年9月9日下午,职工宿舍突然停电。老郭自告奋勇,带着工具,沿着低压电线杆爬到顶端检修电路。正当他检修电路时,一股巨大力量把他整个人从电线杆上甩下,老郭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专业人员查明,原来离这根低压电线杆不远,由井冈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出现对低压线路放电的现象。

  老郭的亲属找到井冈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索要赔偿,但是供电公司说老郭是自己爬上去检修电路的,所以不关供电公司的事。老郭的亲属最后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井冈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疏于管理,对其所架设的高压电线对低压线路放电现象未予及时排除,导致老郭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调解,供电公司同意赔偿老郭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

  (吴雪梅胡振艺记者许冲冰)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供电部门必须对高压供电线路勤于检修管理。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