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年轻男子,为了得到一条香烟的好处,在不懂带电作业技能的情况下,鲁莽爬上电杆欲接通电源线,结果触电身亡。男子去世后,妻子改嫁,父亲病故,年逾七旬的老母带着一双10余岁的孙子为索赔进行了长达6年多的诉讼和上访。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该案再审,并通过大量的案外协调工作,终使这起广受关注的涉诉上访老案得到妥善处理。
该案发生于2000年12月。当时安徽省颍上县江口镇江北村为加强治安管理,便于人员夜间巡逻,便指派该村民兵营长刘某负责对用于村里道路的照明电路进行整修,刘即找到原村农电工屈某施工。因该照明电路存在事故隐患,已被江口供电所通知禁止使用,为此屈某拒绝接受该施工任务。
同年12月19日,屈某介绍并陪同刘某找到本案被害人尤某让其施工,为调动尤某积极性,刘某给其买来一条香烟。同年12月21日下午5时许,刘某让屈某将安装在其家中楼上的电闸合上,屈即安排其妻韩某推上闸刀。遂后,尤某便开始进行作业。当其施工至该村街北最后一根电线杆时,因接触到该电线杆上的带电扒线而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尤某的父母妻儿五人作为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江北村、屈某、供电局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9万余元。2001年5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告江北村及屈某共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其要求供电局承担责任的诉求。五原告及被告屈某不服上诉。2001年8月,二审改判由江北村委会承担5.9万余元的经济赔偿。
终审判决生效后,尤某的母亲郑某带着两个孙儿,开始申诉,多次去省进京上访,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阜阳中院的多位院领导在接访中耐心了解情况,并与颍上县政府及供电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工作。2007年4月阜阳中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近日作出判决。法庭认为,江北村为安装照明路灯,安排尤某施工作业导致其触电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屈某作为农电工,具有一定电业知识,其明知带电作业的危险后果,却推上闸刀送电,对尤某触电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发现供电线路存在事故隐患后,虽通知江北村停止使用该线路,但未拆除供电设施和电杆扒线,应负管理不善之责,对尤某的死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尤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在其缺乏电业知识情况下,违章带电作业,对该案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鉴于供电公司与原告已就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案外达成和解,故在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同时,改判江口村委会及屈某分别赔偿原告五万元和二万元;原告自行负担损失4300余元。一起长达六年的涉诉上访老案由此得以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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