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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致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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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核设施致害
   民用核设施以及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废料及其他核物质,因其放射性或放射性并合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造成他人损害的,核设施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受害人死亡或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适当补偿。
   前款所称的核设施,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其他核设施致人损害的,适用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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