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的幼儿在幼儿园里摔伤。虽然仅仅是轻伤,法院却作出如下判决:受伤幼儿没有及时得到亲情安慰,幼儿园应该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9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2005年5月,还只有2岁的小强进入广州市天河区某幼儿园小小B班。据幼儿园老师回忆,小强小便以
后,转身时不小心碰到尿槽边,右眼皮撞破流血,老师立即带小强到中山三院挂急诊,经医生处理后逢5针,后又打破伤风针,下午3点老师带小强回幼儿园。经鉴定,小强受轻微伤。
小强之后继续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人民币共211.7元。虽然小强受伤当天的治疗费用是由幼儿园支付,但小强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误工费5384.50元和孩子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幼儿园对学生、幼儿负有监护义务,但是由于学校或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教育管理的学生、幼儿众多,因而学校只能对学生、幼儿承担一般注意的监护义务;本案中,由于小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其转身时不小心把右眼皮撞破流血,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要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956元。
在庭审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是否要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对于不满三岁的小强,除伤害本身给其带来痛苦外,其受到惊吓及事后一定时间内的心有余悸亦可想而知。幼儿园未及时告知其监护人,使其不能及时得到亲情安抚和慰籍,亦加深了其精神损害,故酌情确定小强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