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研
中国法院网讯 一个不满2岁半的男童在“小博士”幼儿园午休时一直趴着睡,值班老师既未纠正其睡姿,又未按作息时间叫其起床,而是将其一人留在屋内午睡。迟至当日下午4时许值班老师去叫该男童时发现其呼吸已经停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这起特殊的幼儿猝死案,9月28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未经审批擅自开办小博士幼儿园的张某与陈某赔偿男童之父母共计19.35万余元。
男童周阳(化名)系被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擅自开办的金水区大铺村小博士幼儿园的小班学生。2006年11月9日中午午休时,周阳一直趴着睡,幼儿园值班老师没有纠正其睡姿。其他幼儿起床后,值班老师也没有按作息时间叫醒周阳,并将其一人留在屋内继续午睡。当日下午4时许,幼儿园学生吃晚饭时,值班老师才去叫周阳。这时,发现周阳呼吸已经停止,面色呈现青紫。随后,幼儿园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将周阳送往河南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但是,周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张某申请,为确定死亡原因,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阳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结论为:排除外伤、机械性窒息、常见毒物中毒、疾病、注射疫苗过敏性休克致死,周阳平素身体健康,发育营养良好,又死在睡眠当中,综合分析,周阳符合婴幼儿猝死综合症死亡。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还查明,张某与陈某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小博士幼儿园系二被告共同开办、共同经营,该幼儿园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聘用老师无相关资质证书。
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幼儿园系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其设立具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二被告未经过审批擅自开办小博士幼儿园,且该幼儿园不具备办幼儿园的条件;招聘未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教师上岗,并缺乏对教师上岗的监督、教育、管理,具有严重过错。周阳不满2岁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周阳被送往幼儿园时监护义务已转移至幼儿园,幼儿园未对周阳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致使周阳在该园午休过程中一直趴着睡,在已影响周阳的正常睡眠的情况下,未得到及时正确纠正,午休时间过后也未被及时叫醒,在别的孩子上课活动过程中,周阳未按时上课,直至吃晚饭时间才被发现停止呼吸,造成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二被告擅自开办幼儿园,并疏于管理,致使周阳在其监护期间造成死亡,虽然周阳死亡被鉴定为婴幼儿猝死综合症,但该鉴定结论不能排除二被告的过错与周阳的死亡这一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被告因其过错仍应对周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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